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是经甘肃省司法厅 2007 年 8 月 15 日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,办公场所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 859 号黄河印象商务大厦 25 楼,办公面积1100 平方米。 恒亚律所现有执业律师、实习律师及工作人员逾50人,组建了政府法律服务团队、金融法律服务团队、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、破产法律服务团队、刑事法律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、优质、高效的法律服务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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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析

2023-10-30 来源: 【字体:        】浏览次数:

继四川省崇州市烈性犬撕咬幼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,部分城市又出现大规模捕狗、个别人毒害宠物等乱象发生,激起民众对于城市养犬治理、宠物伤人责任等问题的热议。饲养动物或流浪伤人,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和城市治理的问题,因此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,按照损害的程度不同,对饲主、管理人等责任主体可能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处罚,刑事犯罪等责任类型,具体分析如下:

一、饲养人责任
(一)民事责任
侵权责任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中最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,具体法律依据如下:
《民法典》第1246条规定: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1247条规定: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1246条与1247条的区别在于,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不区分被侵权人是否具备故意,一概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以兰州市为例,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《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》,自2017年01月01日起施行,现行有效。依据该条例,兰州市养犬人需遵守的行为规定如下:

《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》

第二十九条

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按照本条例规定,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、电子标识植入和登记;

(二)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;

(三)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;

(四)不得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;

(五)不得组织、参与“斗犬”活动;

(六)不得遗弃、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;

(七)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;

(八)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;

(九)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;

(十)不得伪造、变造、涂改、冒用、转让、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;

(十一)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。

第三十条

携犬外出时,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;

(二)用犬绳牵领犬只,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;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,并为犬只佩戴嘴套;

(三)在楼道、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,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、贴身携带犬只、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;

(四)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;

(五)携带清洁用具,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;

(六)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、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;

(七)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,因免疫、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,应当将其装入犬笼;

(八)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;乘坐出租汽车的,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,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、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,并为犬只佩戴嘴套,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、犬笼,或者怀抱。

第三十一条

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:

(一)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办公区;

(二)学校教学区、学生食宿区、医院、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;

(三)博物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;

(四)候车(船、机)厅等公共场所,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;

(五)文物保护单位;

(六)餐饮场所、宾馆、商场、公共浴室;

(七)黄河风情线、公共绿地、城市公园、广场、商业步行街范围内由市、区(县)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的区域;

(八)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。

除前款规定外,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。

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,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。

兰州市禁养烈性犬名录:
1.藏獒;2.意大利纽波利顿犬;3.巴西菲勒犬;4.法国波尔多犬;5.阿根廷杜高犬;6.英国马士提夫犬;7.拳狮犬;8.杜宾犬;9.卡斯罗;10.高加索;11.纽芬兰犬;12.德国牧羊犬;13.苏俄牧羊犬;14.猎鹿犬;15.威玛猎犬;16.波音达猎犬;17.弗兰德牧牛犬;18.俄罗斯黑梗;19.比利时牧羊犬;20.牛头梗;21.斯塔福;22.比特犬;23.土佐犬;24.秋田犬;25.狼青;26.川东猎犬;27.昆明犬;28.中亚牧羊犬;29.加纳利犬;30.马犬;31.大白熊犬;32.圣伯纳犬;33.大丹犬;34.英国寻血猎犬;35.伯恩山犬;36.阿富汗猎犬;37.斑点犬;38.灵缇;39.罗威纳犬;40.苏格兰牧羊犬;41.中国细犬;42.拉布拉多犬;43.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(肩高)的其他烈性犬、大型犬(杂交犬)。上述犬种中用于导盲犬、警犬的除外。
(来源于2018年市农委会同市公安局发布《兰州市关于修订发布禁养犬名录的通告》,兰州市严格管理区包括:城关区、七里河区、安宁区、西固区)
(二)行政处罚
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面临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动物防疫法》,以及各地针对养犬制定的地方性法规,具体依据如下: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五条规定: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(第四十三条的处罚标准为: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)
《动物防疫法》第三十条规定: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,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,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。携带犬只出户的,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,防止犬只伤人、疫病传播。如违反规定,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,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:犬只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,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。第四十八条规定: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:(九)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,造成轻微伤害且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并对损害赔偿协商一致的,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轻微伤害以上的损害且当事人之间对损害赔偿协商不一致的,没收犬只,吊销养犬登记证,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对被伤害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虽然对于养犬行为规范和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标准均有明确依据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、举报和投诉,但由于大部分养犬人法律意识淡薄,行政执法取证难、处罚力度不够,民众及社区具备一定范围内的容忍度等原因,发生在居民区等生活场所的饲养动物轻微伤人事件多通过协商解决,行政执法启动率相对较低。

(三)刑事责任

律师结合此次烈性犬咬人事件检索司法裁判案例,根据主观故意或过失、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,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包括:故意伤害罪(2021)鲁0203刑初162号故意杀人罪、过失致人重伤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(2014)红刑初字第167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(2015)兵一刑终字第00016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(2017)湘1121刑初650号等罪名。

对于以上三种责任竞合情形下如何承担,《民法典》第187条明确规定:“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,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;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,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
二、管理人责任

当动物侵权损害事件发生在小区等公共场所内,物业公司或场所管理人可能承担哪些责任?

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第2款规定: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者,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
《民法典》第1249条规定: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
因此物业公司等公共场所管理人,在日常管理中除需尽到基本行为规范提醒、监督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外,还需注意防止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进入场所致人损害的情况发生,否则有可能对侵权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责任。


结语:在法律规定中,饲养的宠物被定性为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财产。在养犬人依法养犬并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下,犬类能够给人类提供温暖陪伴及情绪价值,甚至一些特殊犬种在搜救、导盲、稽查等工作中承担作用。但由于一些缺乏责任心的人随意地饲养、丢弃宠物,不但导致城市里大量的流浪动物存在,虐待动物事件的频繁发生,甚至由于养犬人基本责任底线的丧失,造成城市治理的顽疾,引起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对立和冲突。因此我们在呼吁文明养犬的同时,也期待行政管理部门能采取科学理性的治理措施,如设立养狗许可制度、犬籍登记制度、疫苗接种制度、流浪狗收容制度等,推行社区、物业企业、犬业协会组织协助管理,从管理层面平衡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冲突,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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